图书借阅规定
第一条请读者持本人校园“一码通”借阅图书,不允许使用他人“一码通”代借图书。
第二条 图书借阅权限(见下表):
读者 类型 | 借阅数量 | 借阅期限 | 续借次数 | 超期罚款(天) |
图书 | 图书 | 图书 | 图书 | |
教师 | 10本 | 3个月 | 1次 | 0.2元 |
学生 | 5本 | 1个月 | 1次 | 0.2元 |
第三条 续借。所借图书如即将到期而仍需阅读时,可在图书馆自助借还机上办理续借手续,续借期限与借书期限相同。
第四条 报刊及报刊合订本、书脊贴红色书标的图书,概不外借。
第五条 请读者遵守公共道德,爱护图书,不涂画、不损坏图书。
第六条 若遗失图书,请读者务必在借书期限内到图书馆服务台报失,并在一个月内办理遗失赔偿手续。如超过期限,则按逾期天数另收违约金。
第七条办理借书手续时,请读者当面检查所借图书,发现有污损、残缺者,请告知工作人员加盖“已损毁”章,否则,还书时发现上述情况,将由借阅者负责,并按有关规定处理。
第八条教职工离职及学生毕业、休学、退学时,务必还清所借图书及违约金。